元素形态测试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字体大小:[] [] []   阅读次数:3559   发布日期:2017-04-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工作,促进国内学生交流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气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主要包括:以依托单位或重点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学术讲座;重点实验室内部定期举办的学术研讨会。

第三条 学术交流应坚持科学性、民主性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百家争鸣,各抒己见;紧密结合学科前沿和交叉领域,注重介绍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充分调动中青年科技人员的学术积极性;讲究实效,避免现实主义。

第四条 学术交流经费来源于依托单位设立的学术交流基金。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为了增强重点实验室对外学术影响,提高制度实验室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扩大受益面。鼓励重点实验室举办学术水平较高、影响面较大、受益面较广的学术会议,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举办学术会议至少提前三个月向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表格。

第七条 会议通知或论文征集一般应提前三月发出,通知应明确主题、目的重点议题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 在学术会议活动组织中,重点实验室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会议的服务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

第九条 以依托单位或重点实验室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依托单位根据学术会议的规模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提前一个月送交会议方案,由依托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活动结束二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依托单位相关部门或重点实验室统计存档。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固定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适应本章,参加的学术会议主题应同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研究内容相关。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向依托单位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签署意见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返回后,有义务将会议材料向依托单位会交。

第十五条 凡投寄学术会议和国内外刊物的论文须经重点实验室就其论文是否涉及保密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方可投稿。

第四章    举办学术讲座

第十六条 举办学术讲座应当目的明确、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引导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指导实验室人员的视野,有利于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每场讲座时间一般不少于120分钟,对外开放。

第十八条 邀请专家应当在其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作出了创造性的研究成果,一般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在举办学术讲座前必须填写《学术讲座申请表》,依托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报告结束以后,重点实验室应如实填写《学术讲座总结表》,并附报告现场证明材料,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存档,方可报销学术讲座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酬金标准:

1. 国内外知名专家2000/人次;

2. 博士生导师1000/人次:

3. 其余人员500/人次。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承担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客座研究人员,其开设学术讲座,原则上不给予讲座酬劳。

 

第五章  内部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内部交流目的是加强实验室内部沟通,相互交流,形成良好的学术气氛。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形成内部交流制度,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内部交流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各项目、课题小组也应形成定期交流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均有权提议举行专题内部学术交流会,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召开。

第二十六条 内部学术会议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室组织并记录,将图文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内部交流会议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各类项目、课题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及办公室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内部交流主要内容为各项目、课题进展情况,目前取得的成果与存在的问题,下步主要打算,参加人员可自由讨论,对各项目、课题发表个人见解,以促进各项目、课题更快、更好进展。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内部交流不予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建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重点实验室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分别向重点实验室主任和依托单位相关部门提交当年学术活动的总结材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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