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形态测试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公共研究基金和开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 为更好地贯彻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高水平科研人才的成长,推动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开展,依托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及所主管厅、局基金的支持,特设立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实验室基金)。
2.实验室基金用于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围绕其学术方向开展的研究工作。
3. 经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统一评估认定项目、课题可申请本项基金。
4. 实验室基金经费设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条 基金立项条件
1. 实验室基金资助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学科前沿的基础研究项目。
2. 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应发挥重点实验室的优势,体现创新思想,可望取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对安徽省地质找矿、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
3.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由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中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担任,项目组成员应以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适当吸收高水平客座人员参加。
4. 完成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支撑条件能得到充分保证。
第三条 基金申请和批准
1.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根据统一评估结果提出可申请本项基金的单位名单,同时通知有关单位提出一个项目申请,其申请金额相当于重点
实验室基金的资助强度,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
2. 被选中的单位申请本项基金时填写《研究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一份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申请书》简表录入软盘报
送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信息统计处。
3.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接受本项基金的申请,并按照立项条件审核后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四条 基金实施
1.实验室基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发出《批准通知书》。
2. 承担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和条件保障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执行,每年应填写《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重点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一式一份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将视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同形式的中期检查。
3.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按照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基金经费管理
1.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根据批准通知书,提出拨款清单,送重点实验室财务科拨款。
2.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项目、课题所在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执行《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但一般不
得用于购置2000元以上硬件设备,不得用于合作与交流活动。
3.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集中使用,不设子项目,除必要的协作、加工费外,不得将经费分割至各分室使用。
4.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依托单位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
验室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基金验收、考核与成果管理
1.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对本项基金资助项目的评议验收。《总结报告》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1个月内一式一份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结题简表录入软盘报送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信息统计处。
2.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将利用下一次重点实验室评估活动对优秀单位基金资助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3.实验室基金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实验室所有,包括有关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资料等均应标注“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资助项目结题后二年内, 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以作为《总结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安徽省元素形态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