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形态测试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徽省重点实验室项目、课题管理制度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各类科研项目、课题。
第二条 计划项目、课题下达后,项目、课题组必须按照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开展科研工作,研究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收集、核对和整理,及时向重点实验室反馈在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研究过程中遇到降低预期目标,减少研究内容或延长研究年限,改变项目、课题承担人员等变动,项目、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备案,审批延长一般只能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四条 项目、课题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能更换,确需变更时,需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批及合作单位签署意见,报学术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五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和更换,由特殊原因必须确需更换的,由研究室主任或学术带头人提出合理代理人。
第六条 在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到实验现场,了解情况,调研研究,加强对项目项目、课题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帮助科研人员解决在科研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的项目、课题,重点实验室有权暂缓科研资金的使用,逾期不纠正,补报的,按终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效益和研究质量低劣,不能胜任研究任务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或超过规定完成年限二年又无明显研究进展的,重点实验室应于撤销和终止。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课题结束后,须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由项目、课题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课题终结报告,会同重点实验室财务人员填写项目、课题经费缺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经重点实验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术委员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撤销或终止项目、课题,也按结题和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结束后,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为所的固定资产,可转入新项目、课题的使用,或由重点实验室使用。
第十二条 凡批准撤销或终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课题,除及时终止科研经费使用外,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全数收回,交重点实验室使用。
第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不按时结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对不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的项目、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允许再申请新的项目、课题。对项目、课题完成优秀的,成果突出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对于今后申请项目、课题予以或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对有关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并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