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素形态测试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章程

字体大小:[] [] []   阅读次数:10741   发布日期:2017-04-2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元素形态测试技术与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依照《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应属国土资源领域的地面和深部勘测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四条 主要研究方向为:元素形态测试技术和应用技术。主要开展:元素价态和化合态、生物有效态、有机金属化合物等测试技术方法研究、岩石、矿物鉴定技术方法研究、矿物化学物相测试技术方法研究、矿区矿物赋存状态综合研究、矿产综合利用方法技术研究、检测方法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和标准物质研制等。

第五条 实验室的最终目标为建成拥有国内一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团队,具有国内领先研究成果的研究平台和优秀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依托单位任命。

第七条 实验室的组织机构由室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研究项目(课题)组组成。

第八条 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召集室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对实验室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形成决议。室副主任协助室主任工作。

第九条 室务委员会由依托单位的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实验室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源保障等日常事务,设主任1名。室务委员会主任和组成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为: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基金指南,审定开放基金研究课题,组织研究报告会与成果评价,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设主任1名,委员79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十一条 研究项目(课题)组依据实际实施的研究项目(课题)设立。项目(课题)组组长由项目(课题)申请人担任或竞聘产生,实验室主任聘任。项目(课题)组成员根据实际需要由其组长聘任。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有效地利用科技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面向社会开放,凡在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矿企业等单位,从事相关研究的科技人员,根据实验室发布的项目指南,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均可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实验室聘任的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为聘任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通过定期考核,两种人员均可随时解聘。

第十五条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申报科研项目,争取更多的经费,开展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相关研究,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

第十六条 建立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机会公开、条件公开、考绩公开。不论年龄、性别、学历,只论成绩,只要是人才都给予录用和厚待,建立一种兼容并包、不拘一格的用人机制。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学术报告,同时派出有关人员到国内一些重点研究机构和国外相关科研机构考察、学习和合作研究,促进研究人员更新知识,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立和持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经费使用、人事管理、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研究项目(课题)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召集,每季度一次,主要讨论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发展相关事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主要监督实验室运行管理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研究项目(课题)执行情况。年终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述职,汇报本年度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实验室发展目标。实验室年终编发年报,总结一年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资金支持,严格管理依托单位提供的运行经费、上级拨款、专项研究经费、设立的开放研究基金等,所有经费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科研成果、科研档案的管理工作。实验室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归实验室和研究者共有,成果发表时应同时注明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执行。当本章程与上级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时,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属实验室室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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